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部门减免责四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为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力量编制了《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完成了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鉴于应急管理部2024年11月1日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等文件均已进行了作了规定,本《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对照上级要求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和免于行政强制事项三张清单。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造宽松发展环境。一是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清单》,确保有法可依。二是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贯彻落实“说理式执法”,通过《清单》,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和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三是严格把控安全风险。适用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对适用情形进行了严格和具体的规范,达不到条件的不能适用,防止随意执法。
《清单》包含轻微不罚情形、首违免罚情形、处罚事项依据、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从轻、不予强制的法律依据、配套监管措施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及18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为违法行为经企业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以及经确认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可以采取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的行政行为。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11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处罚。适用情形为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配套监管措施为:对当事人给予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涉及4项行政强制事项,主要为查封或者扣押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适用情形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依法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物品等。配套监管措施为:对当事人给予教育,采取辅导、约谈等方式予以指导,责令立即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