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与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Ш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人力资源保障
7.5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3奖惩和责任
8.4预案管理和更新
8.5预案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金桥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幸运28论坛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乡范围内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乡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乡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为全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乡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乡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配合上级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减灾办”)设在乡社会治理办公室,具体承担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乡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等。乡减灾办主任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
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乡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启动乡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综治安全维稳信访、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成部门:乡党政办。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相关委会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组成部门:乡社会治理办公室、村(居)委会。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灾害发生后,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及乡党委、政府。
(3)抢险救援组
组成部门:乡行政执法办公室、派出所、村(居)委会。
主要职责: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公安干警和民兵、城管队员、委会干部等赶赴现居,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4)生活救助组
组成单位:乡党政办、乡社会治理办公室、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村(居)委会。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药械等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5)综治安全维稳信访组
组成部门:乡社会治理办公室、乡行政执法办公室、村(居)委会。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力量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居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及时接待上访群众,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组成部门:乡卫生院。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宣传报道组
组成部门:乡党建办、村(居)委会。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组成部门:乡党政办、乡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要职责:安排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响应程序
乡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启动预警响应。
3.3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领导及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村(居)委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乡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乡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乡政府报告乡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乡政府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乡党委、乡政府,乡应急办报告灾情预警信息。乡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1.2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1.3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村(居)委会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乡行政区域内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各村(居)委会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居)委会所每日7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每日8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对于干旱灾害,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乡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乡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全乡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全乡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全乡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乡党委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1)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及时向乡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乡党委、乡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和各重点涉灾委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安排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综治安全维稳信访组指导和协同派出所和城管中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生活救助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放工作。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1.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乡党委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乡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乡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以下;
(3)全乡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乡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乡党委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及时向乡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乡党委、乡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和各重点涉灾委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安排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综治安全维稳信访组指导和协同派出所和城管中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生活救助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放工作。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2.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乡党委政府同意后终止II级响应.
5.3 Ш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乡范围内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全乡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全乡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或2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乡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乡党委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及时向乡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乡党委、乡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和各重点涉灾委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安排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综治安全维稳信访组指导和协同派出所和城管中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生活救助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放工作。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乡党委政府同意后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乡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全乡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间或10户以上、80间或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乡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乡党委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及时向乡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乡党委、乡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和各重点涉灾委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安排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综治安全维稳信访组指导和协同派出所和城管中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生活救助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放工作。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乡党委政府同意后终止Ⅳ级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社会治理办公室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6.1.3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社会治理办公室、乡纪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乡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上旬开始,各村(居)委会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9月20日前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村(居)委会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6.2.2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以乡政府名义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6.2.3及时通报各村(居)委会冬春救助款下拨进度,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灾情稳定后,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房台帐并逐级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6.3.2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社会治理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安排乡级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使用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乡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乡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乡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7.3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3.1 乡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3.2乡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采购、配备铁锹、应急灯、手电筒、雨鞋、灭火器、皮划艇等装备。
7.3.3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居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4人力资源保障
7.4.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乡政府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4.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乡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宣传、培训和演练
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乡政府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对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奖惩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及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乡政府审批。
本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其职责随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金桥乡综合减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金桥乡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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