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京咨华夏(北京)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辉
代理人:黄正兴
联系方式:1727816114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8号楼1层106-6
被投诉人: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新春
联系人:许庭政、章乐、刘涛
联系方式:0791-88857006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恒大中心B座四楼417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幸运28论坛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K3601122024000001。
采购人名称:幸运28论坛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
代理机构名称: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答复书对质疑事项1答复内容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条款理解为:1.征集文件中没有明确“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但明确规定加分人员都要提交社保证明,“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是评审团队的基本组成人员,评标委员会认定也需要有相关的社保证明。2.所有投标人(包括京咨华夏北京规划咨询有限公司)都提供了“最低人员”和“加分人员“的社保证明,说明投标人也是这么理解。评委委员会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考虑到所有投标人都提供了全体团队人员的社保证明,为了公平起见,最终确定“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需要验证社保证明,不合格者按照5.3.1符合性审查中第4项“团队管理及保障服务方案”以“团队管理”不符合要求认定。我司不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定依据及结果。
事实依据:1、本项目征集文件服务要求中关于“人员要求”为“拟派驻本项目的评审团队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不少于6人”;未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2、征集文件第五章第5.3.1符合性审查中第4项“团队管理及保障服务方案”只要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团队管理制度②应急预案及保密控制方案③工作内容分析④服务工作步骤和要求⑤进度安排及质量保障措施⑥现场协调管理措施等内容。(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团队管理及保障服务方案)”;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3、本项目征集文件只是在第五章第5.5.1评分标准中要求拟派评审团队情况需要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及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本单位社保加盖公章予以佐证”。4、根据贵公司的答复,评标委员会主观认为“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是评审团队的基本组成人员,评标委员会认定也需要有相关社保证明。”;评标委员会未按征集文件中规定的符合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而是评标委员会主观认定。5、贵公司的答复所述“考虑到所有投标人都提供了全体团队人员的社保证明,为了公平起见,最终确定“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需要验证社保证明”不是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而是评标委员会主观认定。6、本项目征集文件的评审程序是:首先由征集人负责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其次由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按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细则及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不能以本项目的“评审细则及标准”的规定作为符合性审查的依据。基于此作出的判定违背了非废标条款应做有利于投标人的判定原则,资格审查合格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进行废标是滥用专家权力的行为,被投诉人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征求征集人对响应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意见,并由征集人出具资格审查报告?
法律依据:一、征集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中写明征集人负责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出具资格审查报告。二、征集文件3.3 服务要求“人员要求:1)拟派驻本项目的评审团队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不少于6人。2)所有拟派驻本项目的评审团队中标后进行信息录入备案,原则上进行评审服务的专家为备案信息人员,不得外聘。特殊情况备案人员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前提下,经采购人同意后,可以聘请省市发改委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3)如评审中介拟安排的专家无法满足工作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4)10亿元以上项目原则要求安排概算(或造价)专业2名,涉及复杂专业问题需要共同研商,采购人有权要求同一专业安排2名专家。”
被投诉人答复称:评标委员会对该条款理解为:1.征集文件中没有明确“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但明确规定加分大员都要提交社保证明,“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是评审团队的基本组成人员,评标委员会认定也需要有相关社保证明。2.所有投标人(包括京咨华夏(北京)规划咨询有限公司)都提供了“最低人员”和“加分人员”的社保证明,说明投标人也是这么理解。评委委员会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考虑到所有投标人都提供了全体团队人员的社保证明,为了公平起见,最终确定“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需要验证社保证明,不合格者按照5.3.1符合性审查中第4项“团队管理及保障服务方案”以“团队管理”不符合要求认定。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答复质疑事项2:征集文件上没有注明是否含当月;评标委员会认定关于社保证明“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则就应该是 9-11月或10-12 月均可,其他是无效。未正面答复我司质疑事项2投标被判定无效投标的合理依据。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的答复所述“评标委员会认定关于社保证明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则就应该是9-11月或 10-12月均可,其他是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征集文件没有对“开标前”做出明确说明或解释,因此我公司提供的“开标前连续三个月(7月-9 月)的社保证明”是符合征集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提供的社保不符合的情况,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不能主观认定“‘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则就应该是 9-11月或 10-12 月均可,其他是无效。”
法律依据:一、征集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中写明征集人负责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出具资格审查报告。二、征集文件3.3服务要求“人员要求:1)拟派驻本项目的评审团队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不少于6人。2)所有拟派驻本项目的评审团队中标后进行信息录入备案,原则上进行评审服务的专家为备案信息人员,不得外聘。特殊情况备案人员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前提下,经采购人同意后,可以聘请省市发改委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3)如评审中介拟安排的专家无法满足工作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4)10 亿元以上项目原则要求安排概算(或造价)专业 2名,涉及复杂专业问题需要共同研商,采购人有权要求同一专业安排2名专家。”
被投诉人答复称:征集文件上没有注明是否含当月;评标委员会认定关于社保证明“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则就应该是9-11月或10-12月均可,其他是无效。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针对投诉事项1,《征集文件》第5.5.1“评分标准”中“拟派评审团队情况”所规定“拟派驻本项目评审团队成员(或同等技术力量)在满足‘人员最低要求’基础上增加相关人员;...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及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本单位社保加盖公章予以佐证。”首先,该项评审因素是针对“拟派评审团队”设置的,“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也属于“拟派评审团队”的成员,投标人拟派团队含最低人员要求中的成员均需按照该项评审因素的要求提供相应人员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本单位社保;其次,该项评审因素规定在满足“人员最低要求”基础上增加相关人员的对应加分,若“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不满足该项评审依据的要求,也无法确定增加的人员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可以加分;最后,案涉项目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包括投诉人本身都提供了“最低人员”和“加分人员“的社保证明,证明所有投标供应商一致认定该条款的内在含义为“最低人员”和“加分人员“均需提供社保证明予以佐证。综上所述,“人员最低要求”的人员也需要满足《征集文件》中“拟派评审团队情况”的评审依据要求,否则按照5.3.1符合性审查中第1项“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响应”之规定,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征集文件》第5.5.1“评分标准”中“拟派评审团队情况”规定“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本单位社保”,综合整个《征集文件》来看,设置该项评审依据的根本目的是考察拟派评审团队是否在开标时仍然为投标人的职员,若“开标前连续三个月”可以无限制地扩大至开标前任意的连续三个月,则无法考察并确保相应团队成员在开标时是否仍然为投标人的职员、是否可以派至本项目进行服务。鉴于《征集文件》中确实没有明确开标前是否包含开标当月,故被投诉人将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解释为2024年9月-11月或2024年10月-12月的社保证明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人提供的2024年7月-9月的社保证明不属于“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不符合评审依据要求,根据《征集文件》第5.3.1符合性审查中第1项“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响应”之规定,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幸运28论坛(中国)官网 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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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