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范围:在长堎镇境内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
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
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3、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4、种畜禽来源证明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办结时限:
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和疫病抽样检测。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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