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网络征集、听证座谈、咨询协商、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第六条 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在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听证座谈、咨询协商过程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应当逐条收集、记录、分析,并最终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务公开专区、村(居)务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西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