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胜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阳诉你单位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案已审理终结。经采取电话、上门、仲裁专递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规则>等七个办案规则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07 号)中《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送达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江西胜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阳支付拖欠工资1536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793.1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7441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零壹角(¥81600.1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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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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