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28论坛
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1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幸运28论坛
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监察、市政设施管理、公共照明管护、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参与编制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行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户外照明、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内停车泊位和城市雕塑建设。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公共照明、园林绿化、停车管理、数字城管等设施、设备的管护、维修;负责心怡广场、礼步湖公园、乌沙河风景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会同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设置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占用及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和环卫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的审批;负责在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内开设服务性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机动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收费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接管审批;参与制定城市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市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苗木、草植、花卉等生产与销售的技术指导和市场管理。
(六)按照城市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的总体要求,负责城市高空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机动车辆容貌、沿街建筑物容貌和临街景观及灯饰亮化的管理。
(七)负责城区一、二级排水主管网的维修与养护工作;负责城区主、次干道路面积水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城区雨水、污水并通过排水主管涵输送到乌沙河、龙潭河沿岸有关部门管理的雨、污水管道与箱涵。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余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基建渣土等固体废弃物的调剂、排放、运输、处置工作。
(九)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承担推进长效化、数字化、精细化城市管理责任;负责依托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十一)参与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跟踪查验工作;参与建筑工程配套的环卫、市政、路灯、园林绿化等公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城管、环卫、路灯、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停车管理年度经费计划。
(十三)制订城镇管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科技、人才发展规划。
(十四)负责指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广实施,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统筹、组织、指导、督查、考评。
(十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监管执法外的其他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条 区城市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查、考评职能;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中心的智慧新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运行管理职能;区城区排涝与污水处理管理所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能回归区城市管理局机关。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和局系统政务工作;负责文书、保密、计生、宣传报道、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负责上级领导和局行政决议实施的督导工作;负责筹办行业综合性的大型会议;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的采编和印发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系统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负责和协助区有关部门对局系统领导干部的考察、考评、调配、管理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宗教工作;负责局系统人才规划、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负责干部职工出国的报批工作;负责“双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审计;对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并负责对外披露单位的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
(二)法制监察科。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调研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执法人员培训、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的受理、审核、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情况进行指挥、处置、协调、推进、督查;履行城市管理监督评价考核职能,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负责对行政执法督察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并报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和局系统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利企便民服务和收费工作;负责对规划建设项目联审;负责批后工程项目的跟踪查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临时占道、城市排水许可、余土和固体废弃物登记、审批、办证手续,核发相关证件;根据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拟定大型户外广告霓虹灯、标示牌、标语牌的选址、定位和规模,并实施审批及综合管理;负责城市内户外广告和广告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占用(开挖)环卫、市政、绿化、照明设施和公共场所(绿地)以及在公共场所(绿地)开设服务性项目的审批。
(四)建设工程管理科。负责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的报建、立项和设计审核等事务;对局属各单位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招标投标综合档案的建档、管理、保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的设计、报名、开标、招标、评标等事务;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等管理工作;会同局属各单位拟定年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综合管理城市建设维护专项资金的调拨、预决算工作。
(五)渣(余)土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登记备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区准入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督查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区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联合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冲洗平台设置并监督其使用;负责落实建筑施工单位与保洁单位签订保洁协议并监督其认真执行;协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审批工作。
(六)应急管理科(信访科)。负责组织、协调全局做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各种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局系统综治维稳、来信来访工作。
(七)综合协调科(区数字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综合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各乡镇(园区)和住建、水利、环保、公安交管等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市驻区单位(行业)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全区范围各项创建以及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对各有关乡镇(园区)以及各相关单位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八)城乡环境科。负责指导全区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压缩、转运业务;负责指导和监管全区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运输车辆、中转站;负责全区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下拨和监管;负责全区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组织指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广实施,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产业研究。参与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有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年度计划。
另设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职数9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