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28论坛 象山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7 保险理赔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预警应急机制,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美丽象山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幸运28论坛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地震、恐怖活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本镇的水旱灾害应急工作,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政府、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分级负责。并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镇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一般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以及较大水旱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应急工作接受区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派遣到本镇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抗洪抢险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坚持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象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下称“镇防指”)
总指挥长:镇党委书记
指 挥 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镇人大主席,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统战委员,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副镇长,镇人大副主席,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司法所所长,派出所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镇七大办、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一室(办公室,下称“镇防办”)七组(政宣组、后勤组、技术指导组、治安保卫组、纪律督查组、医疗防疫救护组)二队(抢险突击队和抢险预备队)六个分指挥部
2.2 职责任务
2.2.1 镇防指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全镇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镇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等。
2.2.2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镇党政办: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害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镇防洪抗旱工作的对外宣传,授权发布防汛抗旱的有关命令等。
镇党建办:负责镇机关抢险预备队的组织调度工作。
镇武装部:负责组建一支抢险突击队。组织派遣到本镇的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和转移受困或危险区群众,转移危险区重要财产、物资和危险品,协调上级有关工程部队执行分洪爆破任务,负责向上级申请对本镇抢险救灾实施的水、陆、空支援。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协调全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应急送水工作。
镇经发办: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镇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镇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镇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应。负责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灾民救济粮供应和水患粮食的安全转移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所需的草袋,麻袋及有关物资供应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所需的食品供应工作。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旅客生命安全。
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区防指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镇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排涝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盗抢防汛抗旱物资和破坏防洪、排涝、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所辖水域水上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河道正常秩序,配合水利部门依法拆除妨碍行洪安全的建筑物及开展河道清障工作。
镇行政执法办:指导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防洪安全,负责所辖工程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措施的落实,指导汛期通航秩序监管和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渡运安全管理。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区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保障抗洪抢险车辆的优先通航。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依法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防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减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区防指专家会。
镇纪委: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情况进行查处。
镇供电所:负责本系统水电工程的调度运行和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根据镇政府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承担镇政府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的分析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镇领导和镇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旱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镇电信分公司:负责本系统的通讯设施的安全,确保通讯畅通。
镇移动分公司:负责本系统的通讯设施的安全,确保通讯畅通。
镇联通分公司:负责本系统的通讯设施的安全,确保通讯畅通。
镇邮政:负责本系统的通信设施安全,确保邮路畅通。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及排涝工作。
2.2.3 镇防办主要职责
镇防办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防汛指挥机构落实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指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抢险预备队和突击队及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4 镇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镇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镇党政办、镇经发办等部门组成,镇党政办牵头。负责与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镇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镇党政办、镇经发办、镇应急办等部门组成,镇党政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镇经发办、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等单位组成,镇经发办牵头。负责监测天气形势,负责监测山洪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等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镇武装部、镇党建办等部门组成,镇武装部牵头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技术指导组由镇经发办、镇国土资源中心所等部门组成,镇经发办牵头。负责组派技术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镇应急办、镇经发办、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镇卫生院等单位组成,镇应急办牵头。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镇纪委监委、镇防办相关人员组成,镇纪委监委牵头。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由镇应急办、镇派出所、镇交管站、镇经发办、镇供电所等单位组成,镇应急办牵头。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区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镇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镇防办。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灾害时,镇防办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分指挥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各分指挥部每日早上7时前向镇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到镇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所在分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再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重要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所属分指挥部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再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分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分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镇防汛指挥部报告,再由镇防汛指挥部向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村庄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方案预案。根据上级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积极配合上级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根据各级水文部门洪水的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分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镇经发办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分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2.4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省、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镇气象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镇气象应尽早向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镇经发办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配合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制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配合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配合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配合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3 抗旱预案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为准。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镇防指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分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分指挥部向镇防指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镇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镇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致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镇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Ⅰ级响应,我镇进入Ⅰ级响应。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同区防指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镇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全力配合区防指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如受灾,镇防指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Ⅱ级响应,我镇进入Ⅱ级响应。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同区防指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镇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发布汛(旱)情通报;全力配合区防指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如受灾,镇防指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Ⅲ级响应,我镇进入Ⅲ级响应。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同区防指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镇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发布汛(旱)情通报;全力配合区防指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如受灾,镇防指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Ⅳ级响应,我镇进入Ⅳ级响应。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区防总报告有关情况;镇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发布汛(旱)情通报;全力配合区防指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如受灾,镇防指同区防指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上报有关情况。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镇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上级派遣的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镇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镇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镇防指负责。
(2)根据上级发布的台风警报阶段。
a.镇气象部门根据上级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镇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各分指挥部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各分指挥部督促相关村(社区)、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要加强重点堤防的防风防浪准备工作。
d.及时接收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镇气象部门应根据上级预报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镇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台风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蓄滞洪区应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派遣的部队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镇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镇防指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各分指挥部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赣江、铁河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镇防指挥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镇防指挥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接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专家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由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 4 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7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调度规程运用分蓄滞洪(道)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7.1 江湖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 需要启用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
4.7.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应全力抢险,并提前通知下游村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镇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镇防指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镇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镇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13.5 镇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镇党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镇防指根据上级要求,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应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镇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配合区水利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调动部队参加抢险,一般情况下,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级防指申请,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级防指申请,市级防指向省防指申请,由省防指向省军区提出具体要求,由省军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在抗旱期间,镇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镇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镇消防救援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镇电力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镇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2.5 医疗保障
镇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镇防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要建立村、场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村、场和镇储备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镇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与抢险救灾补助和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镇经济开发办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分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分指挥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指挥部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相关干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主要负责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应及时做好防汛抢险等人员的后勤保障,并开展走访慰问工作。
5.3 技术保障
(1)利用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鄱阳湖区防汛通信预警系统探索防洪抗旱新技术。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省、市、区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完善本镇防汛通息。
(2)各分指挥部设置技术人员。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技术人员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3)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探索。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赣江及铁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根据市、区防指统一发布的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由镇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公众号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镇防指根据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镇防指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抢险突击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民兵救援分队要加强水上搜救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区防指统一组织调配。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村、场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1 镇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镇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分指挥部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应急防汛抢险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方洲斜塘国家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5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职责分工,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调查和总结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工作评价各分指挥部,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村、场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7 保险理赔
根据各保险机构要求,积极配合受灾地区,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根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特指24小时降雨量)单位:毫米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 暴雨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5)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5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 35L/d且持续 15天以上。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
轻度困难 |
中度困难 |
严重困难 |
特别困难 |
困难人口(万人) |
5-20 |
20-40 |
40-60 |
≥60 |
7.1.7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 7-1 计算:
Pg=[( QZ-QS)/QZ]*100% (公式 7-1)
式中: 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
|
10
|
20
|
Pg>30 |
7.1.8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9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10 紧急抗旱期:按照《江西省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机构。
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以公告形式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机构。
7.1.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上级部门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镇防指应按上级要求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