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霞镇2024年度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工 作 方 案
为强化机关干部日常管理,激发干事创业热情、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实现溪霞镇管理升级、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结合实际和工作需求,经研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溪霞镇党委、政府是镇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考核对象为溪霞镇全体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含科级领导干部)。长期抽调外出达半年以上的不纳入考核范围。因工作需要调入或调任溪霞镇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半年的,需书面征求原单位意见(占50%),结合溪霞镇年终考核成绩(占50%)计算年度考核成绩确定考核等次,按照其实际工作月份,结合溪霞镇年度考核等次发放绩效奖励;通过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录取和政策安置到溪霞镇工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月份,结合溪霞镇年度考核等次发放绩效奖励。
二、考核方式
本考核办法按百分制实行日常考勤、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自我评议、民主评议、组织审定的步骤,量化指标。公务员平时考核包含在镇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中,不再单独另设考核项目。
(一)机关考核委员会承担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具体工作。
(二)平时考核以季度为考评周期,实行日记实、月总结、季考评、年汇总。其中,第四季度考评可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同时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三)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其中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人员原则上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总人数40%以内,“好”等次比例的人数可以在全年总数范围内平衡把握。
三、考核原则
按照增强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简便易行的原则,结合溪霞镇的实际,以溪霞镇总体发展思路和目标为导向,坚持职责明确与重点突出并重、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施、考核量化和绩效挂钩并举、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并存、公平合理和奖优罚劣并用,实施多源多面评价、分级分类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考核指标。根据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细化,确定每位干部的工作任务和平时考核指标。
(二)日记实。被考核人将当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如实记录。个人工作日志应当真实客观,重点突出,不能简单敷衍了事,不能弄虚作假。
(三)月总结。每月末,被考核人根据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等情况,进行自我总结,自我评分。
(四)季评议。每季度末,分管领导依据被考核人的日记实和月总结,结合工作完成情况、日常考勤和掌握的其他表现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后提出考核等次评议的建议,原则上建议“好”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其负责评议人员的40%。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五)等次确定。本机关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等次,以及日常掌握的其他表现情况,对本机关的季度考核等次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会议审定。
(六)结果公示和反馈。季度考核结果由本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七)申请复核。被考核对象对平时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平时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机关提出复核,所在机关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八)建立档案。机关考核委员会应及时收集、汇总平时考核情况,建立干部平时考核档案,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区委组织部报送上一年度平时考核情况。
五、直接确定等次的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出现其他负面问题的,可确定为“好”等次:
1.因表现突出受到嘉奖及以上奖励的;
2.承担的工作,作为工作经验被上级机关转发和参照的;
3.受到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或者上级机关领导批示表扬的;
4.其他经机关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属于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平时考核,不定等次:
1.在季度考评周期内因病(不含法定产假)、因事请假和经批准非公派外出学习累计时间超过考核周期一半的(经单位集体研究认定,属于因工伤或其他因工作原因引发疾病需长期请病假的除外);
2.当季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够处分的,确定为“一般”等次:
1.因个人原因不支持配合工作的;
2.存在虚报、谎报工作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工作中存在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问题的;
4.不遵守考勤工作制度,迟到、早退、缺勤次数较多的;
5.其他经机关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应该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够处分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1.不遵守考勤工作制度,迟到、早退、缺勤次数超过5次的;被省、市、区督察作风问题被通报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3.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4.违反保密工作规定的,存在失、泄密行为的;
5.在政治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因履责不当、被全市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经机关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应该确定为“较差”等次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处分,按如下情况区分处理:
1.被诫勉谈话的,当季平时考核结果确定为“一般”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季平时考核结果确定为“较差”等次,同一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只确定一次“一般”或“较差”等次;
2.受处分的干部,在处分期内,参加平时考核,根据实际表现确定等次,平时考核的结果作为撰写年度考核评语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之一;
3.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由机关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补定等次。
(六)考评周期内,履职单位发生变化的,按如下情况区分处理:
1.调任或转任的干部,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2.挂职锻炼和外借干部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和借用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和借用单位未开展平时考核的,由镇机关考核委员会结合挂职单位或借用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
3.经组织安排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干部,机关考核委员会结合学习、培训机构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
4.当季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考核,考核等次根据其转业前的情况、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结合在本单位的表现确定;
5.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的干部,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之一。
五、结果运用
(一)干部的职务职级晋升、待遇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应参考平时考核结果;各部门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相应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相应培训教育。
(二)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由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三)为激发全镇上下干事创业激情,溪霞镇在全区年度科学发展目标管理考评中获优秀奖,则按全区乡镇人均绩效基数的125%核定本镇人均绩效基数;获达标奖,则按全区乡镇人均绩效基数的100%核定本镇人均绩效基数;考评不达标,则基数为0。所需资金由省市区配套,不足部分由镇自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干部个人绩效奖根据年终总分,按分值由高到低分为3个等次,实行差异化发放。
第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考核人数的30%),视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按本镇绩效工资基数的115%发放绩效奖;总分排名前两名的科级干部直接确定为优秀,并向区委优先推荐为提拔重用的对象;排名前2名的一般干部直接确定为优秀,并优先列为科级后备干部人选。
第二等次,视为较好完成工作任务,按本镇绩效工资基数的100%发放绩效奖;具备评优选先的资格。
第三等次(原则上不超过考评总人数的10%),视为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按绩效工资基数的85%发放绩效奖;本人因实际困难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组织上根据工作需求予以优先考虑。
六、有关说明
(一)绩效考核工作由溪霞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溪霞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牵头。领导小组组长由熊焕金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张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丽华同志担任,其他党政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建办,办公室主任由刘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纪检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拟定、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涉及身兼多部门人员的考核,以党政联席会规定的主要任职部门、主要分管领导评分为准。
(三)本办法内容与国家法规及省、市、区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及省、市、区政策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溪霞镇机关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