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发〔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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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幸运28论坛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幸运28论坛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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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进一步放活林地经营权,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发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振兴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29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允许国有林地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区林业局审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区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区政府是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的发证机关,区林业局负责办理具体登记缮证工作,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区域内林业经营行为,经营主体在本区域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六条 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
(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四)公益林(天保林)补偿的;
(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
(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
(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
(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
(九)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
(十)合作经营林权的。
第七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以林改小班为单元登记,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5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二)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且收益权未发生转移的;
(三)所在林地权属、面积、界址不清或者存有争议的;
(四)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
(五)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第九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申请表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经营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区林业局递交申请材料,区林业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设置不合理条件或因主观因素拒绝受理。
(二)现场调查。区林业局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一同开展现场调查;如林业经营收益权范围超出林权证范围的,开展林权权籍调查予以核实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三)公示。乡(镇)林业工作站对现场调查的林业经营相关情况在林地坐落地和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若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四)审核和备案。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备案意见后,区林业局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备案意见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簿发证。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六)档案管理。区林业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区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三)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
(四)其他材料。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合同等。涉及申请权利人的公益林、天保林收益证明由区林业局负责查询并出具。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区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予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区林业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区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区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区林业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区林业局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林业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区林业局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林业局应当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二十五条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区林业局的更正章。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程序和法律法规发证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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